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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

民國101年12月15日系友大會會議通過 
民國102年3月16日第一次理監事會議修訂

 

第一章
    總 則

第一條

本會定名為『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二條

本會以促進系友情感交流、增進與在校同學之互動、加強本會會員之合作及提升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之榮譽為宗旨。

第三條

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。

第四條

本會之任務: 
一、促進會員聯誼與合作。 
二、加強會員聯系及其與母系之交流。 
三、每年召開系友大會,協辦各屆畢業系友同學會聚會。 
四、本會傑出校友之表揚。 
五、辦理其他符合本會宗旨有關事項。

第二章
    會 員

第五條
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
第六條

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

第七條

凡於資訊電腦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其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

第八條

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(以下權利限基本會員並有繳交當年會費者行使)
一、選舉權及被選舉權。 
二、發言權及表決權。 
三、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之權利。

第九條

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 
一、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案。 
二、擔任本會所指派之職務及工作。 
三、繳納會費。

第三章
    組 織

第十條
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
第十一條

會員大會下設置理事會、監事會,會長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二條

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由系畢業各級推選一人為理事。

第十三條

理事會得置財務長一人、總幹事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

第十四條

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事會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
第十五條

本會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、財務長、總幹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
第十六條
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聘: 
一、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 
二、理事、監事連續三次無故缺席者,視同辭職

第四章

職 權

第十七條

會長之職權 
一、召開會員大會並擔任主席。 
二、召開理事會並擔任主席。 
三、代表系友會參與校友會。 
四、綜理會務。

第十八條

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 
一、制定並修改本會章程。 
二、推薦選舉及罷免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。

第十九條

理事會職權如下: 
一、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 
二、審定榮譽會員資格。 
三、選舉或罷免會長。 
四、議決理事或會長之辭職。 
五、聘任工作幹部。 
六、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、年度報告及決算。 
七、推行年度工作計畫。 
八、審訂其他重要事項。

第二十條

監事會職權如下: 
一、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 
二、審核年度決算。 
三、選舉及罷免監事會主席。 
四、議決監事或監事會主席之辭職。

第五章
    會 議

第二十一條

會員大會:每年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、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

第二十二條

理監事會:不定期召開,會議召集時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或郵件通知,開會時至少需監事1人出席。會議之決議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理事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六章
    經 費

第二十三條
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 
一、常年會費。 
二、自由捐款。 
三、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四條

本會若因故解散,其剩餘之財產歸母校所有。

第七章
    附 則

第二十五條
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公告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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