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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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2年10月8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系務會議通過
103年10月7日104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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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南華大學資訊工程系招生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委員會)設置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依據南華大學校招生委員會。 |
第二條 |
本委員會主要職掌為辦理大學部新生招生作業,擬訂、執行學年度招生計畫及評估績效。 大學部新生招生作業主要工作如下: (一)擬定甄選對象、報名資格及條件。 (二)訂定所招生作業項目、錄取方式、招生名額及相關事項。 (三)擬定各項招生作業項目評分方式及各項成績配分比例。 (四)決定各項招生作業項目之錄備取名額。 (五)書面資料審查及面試之評分。書面資料審查、面試及其它各項評分方式另訂之。 (六)其他相關招生作業事務之辦理。 |
第三條 |
擬訂、執行學年度招生計畫及評估績效主要工作如下: (一)分析與檢討近三年來各管道之報名數、分發率、放棄率、註冊率及其入學分數提升績效。 (二)分析與檢討近三年來休學、轉學、退學之情形。 (三)配合學校所定招生策略擬訂本系管道之招生措施。 (四)本系教師參與招生之任務分配。 (五)本系學生參與招生之遴選及其任務分配。 |
第四條 | 本委員會由所有專任教師組成,並由系主任為召集人。 |
第五條 | 本委員會可視需要時由召集人召開。 |
第六條 | 本委員會開會需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始可開會,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可決議。 |
第七條 | 本委員會,如有三等親以內之親屬參加本系甄選或牽涉到利害關係人時,應自行申請迴避。委員於甄選任務期間對各項名單不得擅自對外公佈,亦不得就甄選相關事宜對外發言或接受訪問。 |
第八條 | 本委員會得邀請高中職校、策略聯盟學校、畢業生、在校學生列席或提供諮詢。 |
第九條 |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