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專題製作與指導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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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94年9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
民國96年1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0年01月12日系務會議修正通過第十條條文 民國103年09月09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4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修正 民國104年10月2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民國109年01月03日系務會議修正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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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南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資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 為確保大學部畢業班學生學習品質、實現理論與實務完全整合、及兼顧學生發展多元化學習興趣之教育目標,特訂定專題製作與指導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 |
第二條 | 本系專任老師有責任與義務擔任學生修習專題之指導老師。但專題之指導老師如為兼任老師,須經系主任同意之。 |
第三條 |
專題預選作業包括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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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條 |
學生從事專題製作,一學年每人至多補助專題材料金額上限為新台幣壹千元為原則,實際補助金額依據當年度預為準。 |
第五條 |
專題製作補助之申請程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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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條 |
專題生原則上每週須填寫工作日誌檢討互動表。 |
第七條 |
各組須於三年級第二學期期末考前完成專題計畫書,並經指導老師簽名審議通過或未通過,並給予該組學生修習專題(一)的成績,且交付系辦備查。 |
第八條 |
各組須於四年級第一學期期末考前完成專題製作,由系辦訂定時間公開海報說明與實務展示,並經指導老師邀請另外校內兩位老師共同審議與評量,並給予該組學生修習專題(二)的成績,且交付系辦備查。 |
第九條 |
專題成績不及格者,於補修時須重新依本規範辦理。如專題(一)的成績未獲通過者,以不得修習專題(二)為原則;如專題(二)的成績未獲通過者,補修時以繼續製作原專題為原則。 |
第十條 |
完成專題(二)且成績及格者,各組學生須繳交系辦A4紙張六頁中文或英文專題報告之WORD檔案,格式以國科會專題計畫成果報告為原則,系辦將編製目錄與裝訂成冊存查。且指導老師宜鼓勵與指導各組學生寫成論文共同向外投稿,宣導本系成果。 |
第十一條 |
專題之指導老師選定後,以不能更換為原則。若因特殊原因欲更換指導老師,須經原指導老師簽名同意後,並重新依本規範辦理重選指導老師,且交付系辦備查。 |
第十二條 |
為提升專題生專業視野,本系專題生須參與每學期校系舉辦之演講2場以上。 |
第十三條 |
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。 |
第十四條 |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