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實驗室工讀生管理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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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00年09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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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為使資訊工程學系(以下稱為本系)實驗室工讀生之僱用及工作有所規範,特制訂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 工讀生任用資格,除專業能力、操行品性、群體合作之考量外,符合本系『成績優秀及品性優良學生獎勵標準』之學生,將優先獲得系上工讀資格。 |
第三條 | 工讀生必須通過維修技能測驗,在進行檢測之前,可先實習參與維修工作並學習所需之技能,但實習期間不計算工讀時數。 |
第四條 | 工讀期間如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,將立即停止工讀之任用。 |
第五條 | 年度內工讀生表現特別優異者,得適度予以獎勵。 |
第六條 | 工讀生任用時,應簽署保密協定書並恪遵各項規定,其保密協定書另訂之。 |
第七條 | 工讀生應不影響學校課業為主。 |
第八條 | 工讀生應於隔月5日前準時繳交『工作日誌表』及『維修紀錄表』,以方便本系報支核銷。 |
第九條 | 工讀生於執行勤務期間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。 |
第十條 | 工讀生之勤惰及工作品質,由本系同仁考核。如考核優異者,於下一期優先僱用;如考核不佳者,得立即停止僱用或於下一期停止僱用。 |
第十ㄧ條 | 工讀生每天需於實驗室上完課後,關閉實驗室電腦儀器電源、維護實驗室環境整潔、以及巡視實驗室門窗是否鎖緊。 |
第十二條 | 工讀生需於一星期內將『資工系實驗室維修單』所填寫項目作障礙排除,確認該設備可正常使用,事後並填寫『維修紀錄表』。 |
第十三條 | 設備如損壞無法如期排除障礙請填寫『設備報修單』並送至系辦申請報修。 |
第十四條 | 工讀生於每學期末需整理、清點所負責之實驗室設備,且負責更新下學期上課軟體。 |
第十五條 | 本辦法標準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