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網頁工讀生管理辦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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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00年09月21日系務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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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為使資訊工程學系(以下稱為本系)網頁工讀生之僱用及工作有所規範,特制訂本辦法。 |
第二條 | 工讀生任用資格,除專業能力、操行品性、群體合作之考量外,符合本系『成績優秀及品性優良學生獎勵標準』之學生,將優先獲得系上工讀資格。 |
第三條 | 工讀期間如違反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者,將立即停止工讀之任用。 |
第四條 | 年度內工讀生表現特別優異者,得適度予以獎勵。 |
第五條 | 工讀生任用時,應簽署保密協定書並恪遵各項規定,其保密協定書另訂之。 |
第六條 | 工讀生應不影響學校課業為主。 |
第七條 | 工讀生應於隔月5日前準時繳交工作日誌表,以方便本系報支核銷。 |
第八條 | 工讀生於每週需到系辦排班4個小時,凡未事先通知或未經本系同意而未準時到班者,均視同未到班,本系得不予核計工讀時數。 |
第九條 | 工讀生無正當理由而遲到超過十分鐘或未到班者,每學期累計達三次者,將終止工讀任用。 |
第十條 | 工讀生於執行勤務期間不得從事與業務無關之工作。 |
第十ㄧ條 | 工讀生之勤惰及工作品質,由本系同仁考核。如考核優異者,於下一期優先僱用;如考核不佳者,得立即停止僱用或於下一期停止僱用。 |
第十二條 | 每週需撰寫至少三則新聞至公告區。 |
第十三條 | 需隨時更新系網資訊。 |
第十四條 | 維護系網資料庫、後台及系網伺服器,使其正常運作。 |
第十五條 | 開發系上網頁所需功能。 |
第十六條 | 本辦法標準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