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組織規程 |
|
94年9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 97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3年9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0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|
|
第一條 |
依據南華大學組織規程相關規定訂定「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組織規程」(以下簡稱本規程)。 |
第二條 |
資訊工程系 (以下簡稱本系)置系主任一人,對內綜理系務,對外代表本系。 |
第三條 |
本系設系務會議,為本系之最高決策單位。由主任及專任教師全體組成之,以主任為主席,系務會議設置辦法另訂之。 |
第四條 |
本系設下列各委員會,各委員會組織要點另訂之: 一、招生委員會: 辦理招生相關事項。 二、教師評審委員會:審議教師應行評審之事項。 三、課程委員會:審議與增修有關教學、課程、及專題發表規劃。 四、自我評鑑小組:規劃本系評鑑、IEET實地訪評事宜。系主任為召集人,依評鑑項目,每項目互推選一至二位老師參與。 五、系諮詢委員會:指導本系評鑑認證相關事務。 六、其他與系務相關的臨時任務編組或委員會,由系主任召集之。 |
第五條 |
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及本校規定辦理。 |
第六條 |
本規程經系務會議通過,提送院務會議審議通過,陳請院長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