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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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4年9月20日系務會議通過
97年1月8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年10月22日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105年06月16日系務會議修訂討論 105年10月13日院教評會議修正通過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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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 南華大學(以下簡稱本校)資訊工程學系(以下簡稱本系)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相關規定設置教師評審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 本會委員由本系全體專任教師組成之,系主任為當然主席。 |
第三條 | 本會職掌為評審有關本系教師之聘任、升等、學術研究、解聘、不續聘、教學、研究發明、學術論著、服務貢獻、國內外進修、延長服務、重大獎懲及其他應行評審等之事項。 |
第四條 |
凡屬左列事項,得由系主任逕依本校規定辦理,並向本會報備之。 一、專任教師國內外研究及講學不須辦理留職手續且不影響教學者。 二、系兼任教師之聘任、不續聘。 |
第五條 | 本會於每學期視業務需求召開會議,開會時,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。本會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由他人代理,但可以書面表達意見。遇有關本人及三等親內親屬提會評審事項時,應行迴避。 |
第六條 | 本會開會時,應有達三分之二評審委員出席始得開議,出席評審委員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。但聘任、升等、不續聘、解聘等議案,應有出席評審委員達三分之二之 同意始得決議,且至少須有三位等於或高於被評審者之職級者。如評審委員等於或高於被評審者之職級人數不足時,得由系主任邀請相關系所符合此資格者擔任之。 |
第七條 | 所有案件若當事人對本系評審申訴處理之結果不服時,得向本校教師申訴 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。 |
第八條 | 本系專業技術人員及研究人員之評審納入本辦法。 |
第九條 |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,經院級教評會審議通過後送校級教評會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