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章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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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國101年12月15日系友大會會議通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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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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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條 |
本會定名為『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系友會』(以下簡稱本會)。 |
第二條 |
本會以促進系友情感交流、增進與在校同學之互動、加強本會會員之合作及提升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之榮譽為宗旨。 |
第三條 |
本會會址設於嘉義縣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。 |
第四條 |
本會之任務: |
第二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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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 |
第六條 |
凡曾任職或現任職於南華大學資訊工程學系之教職員,均為本會之榮譽會員。 |
第七條 |
凡於資訊電腦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者或對本會會務有特殊貢獻者,由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,並詳列其成就或特殊貢獻之事蹟,經理事會通過,得為本會榮譽會員。 |
第八條 |
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:(以下權利限基本會員並有繳交當年會費者行使) |
第九條 |
本會會員具有下列義務: |
第三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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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條 |
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;理事會為執行機構,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;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 |
第十一條 |
會員大會下設置理事會、監事會,會長由會員大會全體會員無記名投票選之。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、理事會主席。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理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二條 |
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並由系畢業各級推選一人為理事。 |
第十三條 |
理事會得置財務長一人、總幹事一人,承會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。 |
第十四條 |
監事會設監事三人,由會員大會選舉之,監事會設監事會主席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。監事會主席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如未指定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 |
第十五條 |
本會會長、理事、監事、財務長、總幹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二年,連選得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 |
第十六條 |
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聘: |
第四章 |
職 權 |
第十七條 |
會長之職權 |
第十八條 |
本會會員大會職權: |
第十九條 |
理事會職權如下: |
第二十條 |
監事會職權如下: |
第五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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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一條 |
會員大會:每年舉辦一次,必要時得由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、四分之一以上會員連署召開臨時會員大會。 |
第二十二條 |
理監事會:不定期召開,會議召集時,應於十日前以書面或郵件通知,開會時至少需監事1人出席。會議之決議,以理事過半數之出席,理事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 |
第六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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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三條 |
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 |
第二十四條 |
本會若因故解散,其剩餘之財產歸母校所有。 |
第七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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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十五條 |
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並公告施行之,修正時亦同。 |